法律

承揽人违约包括哪些情况

  承揽人违约包括哪些情况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相关知识:如何减少承揽成果的瑕疵

  为减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作人在其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类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作人可以在不影响或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承揽人也应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情况。

  2、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及时改正。作为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提出的问题经过相当期限,承揽人仍未改正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该问题的存在将使承揽人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