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法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如何法律适用

  违法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如何法律适用

  分析执行异议应如何适用法律,首先要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规定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发生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较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指向的标的的权属有异议;

  二是对判决、裁定并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

  三是认为执行行为影响了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考虑到审判程序比较复杂,如果对所有的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经审查便直接进人审判程序,不仅影响执行效率,还可能给一部分债务人拖延履行留下空间,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

  实际上,一部分案外人异议仅通过执行机构的初步审查即可能得到解决。而有些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并不涉及原判决,难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对此,对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是:

  第一,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先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即本条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停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对人民法院初步审查的裁定不服的,赋予案外人、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即本条规定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