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三级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