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是如何的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承销协议书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欲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

  2、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

  4、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规范以及本协议条款,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各项义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和承销

  1、股票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为准。

  2、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方式采取代销的方式。

  3、承销及保荐期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不超过90天。

  保荐期间包括两个阶段:股票发行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股票发行阶段自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甲方的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止;持续督导阶段自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为甲方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仍应当继续完成。

  4、乙方保荐代表人的构成

  乙方指派两名保荐代表人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指定一名人员为项目协办人。

  甲方股票发行前,乙方若需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应通知甲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在甲方证券发行完毕后,乙方不得更换其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但乙方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乙方或被证券监管部门从名单中去除的情形除外。

  5、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①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其已向乙方提供了包含甲方及其本次股票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和资料;包含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份;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不存在具有误导性的疏漏;自甲方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甲方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的情形;甲方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述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作出的。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持续督导结束日前(包括当日,下同)的任何时候,如果甲方了解到任何将使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甲方在此确认,由于其违反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次协议约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乙方保证具有保荐及承销本次股票发行的能力;乙方指定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乙方保证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都具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资格(包括并不限于对证监会上报本次股票发行材料的资格);其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有权合法从事保荐工作;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情形;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具有从事保荐工作的资格,未被证券监管部门从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

  6、保荐工作的内容与乙方的保荐职责

  ①乙方应当尽职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甲方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依法对股票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向证券监管部门出具保荐意见。

  在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甲方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协助甲方作出发行和上市时机、发行价格等有关事项的决策。

  ②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当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甲方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并督导甲方有效执行;

  督导甲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督导甲方有效执行。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避免同业竞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③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甲方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

  甲方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

  甲方市场营销,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

  甲方核心技术,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

  甲方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乙方为履行保荐职责所应关注的其他事项。

  ④乙方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当就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当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担保,乙方应当就担保的合规性、是否采取反担保措施等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