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份公司不允许股东查阅怎么办

  股份公司不允许股东查阅怎么办?

  可以与公司管理人员协商,或者是起诉。

  基本案情:

  2004年,原告崔x荣与秦某等4人成立**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8.8万元,其中,崔x荣出资22.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2%,秦某出资23.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6%。由秦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崔x荣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未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崔x荣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公司成立后召开过五次股东会议,主要讨论股权转让、增资和经营地址变更等事宜,崔x荣认为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中自己的签名均非本人所为。**公司认为,公司成立后四次修改章程但未召开过股东会。崔x荣要求**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崔x荣和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公司未予答复,崔x荣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崔x荣和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

  法院审理: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崔x荣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前提下,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崔x荣要求查阅会计凭证,显然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且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并未规定股东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查阅会计账簿,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拒绝外人查阅会计凭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x荣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崔x荣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会计凭证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过程的原始依据,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其目的不在于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

  律师说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但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应有权利,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委托的事项,本案中,崔x荣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前述除外情形。南通中院判决**公司将该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置备于该公司,供崔x荣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中小股东在请求查阅公司有关资料被拒绝以后的一些处理措施了。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是享有查阅权的。所以说大家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