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经侦部门管辖的什么案件

  经侦部门管辖的什么案件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

  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