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咨询:
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邱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邱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邱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邱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3年5月,邱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
2006年3月,邱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解:一、出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作的一个游戏,实际上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二、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所谓的“借款”款项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
律师回答:
本案中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