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损害赔偿中怎么认定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在实践中,单纯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较少,许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并不认为在离婚问题上必须完全无过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极大,且会发生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将此四种情况列为要求损害赔偿的过错,而所谓无过错方是指不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一方当事人。

  张*芸(女)、卢*平(男)双方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迥异,卢*平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张*芸,而张*芸性格内向,不堪忍受,最终对家庭失去信心,离家出走,在外地打工。打工过程中,张*芸与高扬(男)发生感情,情投意合,并与其公开同居生活。后卢*平知晓后,最终导致张*芸、卢*平婚姻关系破裂。上述案例中,卢*平于诉讼离婚过程中提出因张*芸与他人同居,是其过错导致离婚,要求张*芸赔偿精神损失。张*芸则认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卢*平的平常行为所迫,卢*平在离婚问题上也存在过错,不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所以卢*平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

  法院认为,张*芸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卢*平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行为都对夫妻感情破裂产生影响,均有过错,故对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案例中,张*芸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卢*平有家庭暴力行为,都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双方都有过错,故法院对卢*平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反之,如卢*平仅仅脾气暴躁,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唠叨,经常数落张*芸,此时卢*平应认定为无过错。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