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理顺劳动关系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是什么

  理顺劳动关系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是什么

  难点之一: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隐性就业后劳动关系的处理。

  进中心的下岗职工隐性就业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中心按月给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他们有的在新单位工作(不含半年以下临时性工作),获得相应收入,甚至收入不菲,有的已经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劳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

  (一)强化舆论宣传,形成清理隐性就业者劳动关系的氛围,使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认清形势,明确政策,作出理智的选择。

  (二)在原有行之有效的鼓励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自愿解除进中心协议和劳动合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鼓励进中以上的下岗职工自愿解除进中心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优惠政策。一方面是舆论攻势,一方面是优惠政策,必将有不少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走出中心,走出企业。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促企业与包括下岗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把劳动合同订立情况作为劳动用人年检的重要内容,未签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并要求限期整改。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执照年检、税务部门在核定企业进成本的工资总额时,应查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资料。对拒不提供上述有效资料或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税务部门扣除相应的进成本工资总额。由此从规范企业用人行为的源头上理顺劳动关系,有利于原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四)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企业招收下岗职工的信息反馈到职工原所在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后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反馈到职工原企业,工商部门应及时将下岗职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反馈到职工原企业或办理《下岗证》的部门。原企业一旦得到上述有关信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五)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三一”系列服务(一次培训,三次提供就业信息,一次职业指导),一方面使已经隐性就业且不愿接受“一三一”服务的下岗职工“浮出水面”,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下岗职工的竞争就业能力,切实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难点之二:下岗职工中的再就业特困群体劳动关系的处理。

  这是一个再就业特困群体,他们年龄偏大,技术单一,身体素质较差,通过培训参与竞争就业的可能性不大,其他企业也不愿招用他们,因而他们在中心3年之内很难实现再就业。虽然此后还有失业救济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但其生活水准是可想而知的,且继续缴费的费用无来源,这将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和退休待遇。因此,建议给予这类再就业特困群体必要的关注和政策保护,通过以下途径去解决:

  一、二类企业中,被终止进中心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后,除按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外,由原企业和再就业基金(财政保底)共同承担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其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