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头或书面)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