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是什么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是什么

  ①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②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③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④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