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需要约定质押期间吗

  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需要约定质押期间吗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民法典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权的标的是什么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