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的效力吗
交叉要约的效力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A百货公司与B公司就同一种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互相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直接同时互相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交叉要约的话一般情况也是属于有效的,这个主要是两个事先不知有要约产生的人做出相应的邀约内容,这个情况一般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是比较少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