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评鲤鱼式年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1999年12月17日,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就“鲤鱼式年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4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

  2005年2月23日,原告在广州市**华联超市淘金店购买两盒“步步高锦鲤年糕”,包装盒上标明其为广东省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原告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设计近似,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抗辩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是被告新开发的产品,其外观与原告专利图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对比如下:从原告专利图片的主视图看,鲤鱼头是扁的,鱼头呈三角形,鱼鳍呈流线型;而被控侵权产品从正面看,鲤鱼头上部呈圆弧状,鱼头较丰满,鱼鳍呈波浪形状;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左视图看,鱼尾向右弯曲,而被控侵权产品从左侧看,其鱼尾向左弯曲;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右视图看,鱼头扁平,而被控侵权产品从右侧看,鱼头较圆滑;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后视图看,鱼鳍有两个,而被控侵权产品从后面看,鱼鳍只有一个;从原告专利图片的俯视图看,鱼尾呈“铲”形,鱼身两边有两对对称的鱼鳍,鱼身较直,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俯视图,其鱼尾呈波浪形状的扇形,鱼尾较大,与背上波浪形状的鱼鳍相搭配,只有一对对称的鱼鳍,鱼身呈弧线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取得涉案专利“年糕(鲤鱼式)”的专利权,且上述权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一类别,经对比,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主张及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被告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采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是否相同或近似。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故必须判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图片比对,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大致有两种判断方法:要部比对法和整体综合比对法。要部比对判断法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图片相对应的设计要部进行比对,如果二者相同或相近似,表明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则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整体综合比对法是指除了设计要部外,还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与专利图片进行整体综合比对,以确定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情况下,运用整体综合比对法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会在一定条件下限缩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而运用要部比对法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其结果会限制不正当竞争,更有利于社会公众行为的自由。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时,会依据具体案情,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慎重考虑运用上述哪种方法审理案件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