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间换房东应该怎样
承租期间换房东应该怎样
法律上对于此种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二个原则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也即原房主在没有征得租赁者的同意下将房屋出卖,新房主提出房子不能继续住下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租赁者和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对新房东也适用,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在租赁期间发生更换房主的行为,都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表明了,法律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房屋买卖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如果出租人告知了承租人买卖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购买,出租人对于租赁合同的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