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主要内容: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举证下列内容: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收养的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特别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