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老人代书遗嘱效力
90岁老人代书遗嘱效力
只要90岁老人的代书遗嘱为个人真实意愿表达,遗嘱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遗嘱是有效的。
我们知道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遗嘱效力的书证(有的遗嘱形式兼具物证的特定,如自书遗嘱),成为解读遗嘱人生前真意的依据,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客观反映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愿,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具体规定大体有: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遗嘱继承的内在根据是财产所有权以及其所蕴含的人格独立。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遗嘱继承的基本价值,遗嘱自由以及这种自由被客观记载是遗嘱有效必不可少的要件。各种形式的遗嘱之所以规定了繁简不同的成立要件,均是以满足此两点为必要。对于代书遗嘱,根据其自身与遗嘱人的联系紧密度,从保证真实客观反映遗嘱人处分遗产真实意愿为出发点,现行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见证人要件,而且要求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因为遗嘱无效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的法理,继承人自然是利害关系人,属被排除之列。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当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皆在场见证的情形下,是否仍然要硬套《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代书遗嘱当然无效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