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驰名商标有哪些效应
保护驰名商标有哪些效应
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隐蔽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它通过对竞争规则的排斥而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商标权的合法行使,这在某些不良外国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及行为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在商标权保护领域内,对于某些外国企业而言,鉴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所带来的外部正效应如此巨大,对该外部正效应的充分利用就完全可以达到其市场独占的目的,因此,某些外国不良公司往往故意混淆其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或者不顾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以种种方式争取得到与其商标实质不相称、驰名商标方可享有的外部利益。从近年来的态势看,该现象在急欲与国际游戏规则接轨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愈演愈烈势头,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竞争者面临着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被击败于起跑线上的巨大危险。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程序认定,其本身并不能构成驰名商标,且在中国正式注册只有一年时间,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分析,均并不具备驰名商标的法律要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判断上存在的误区是,一是将世界知名公司与商标的驰名等同,二是对世界知名公司注册商标的自行变更行为予以明确承认。
很显然,企业的知名并不等于商标的驰名。诚然,很多世界知名企业都拥有驰名商标,但知名企业与驰名商标这二者之间毕竟不可以划一个必然的等号,这本是法律常识,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即将加入WTO的我国来说,对世界知名企业的迷信久矣,对国外工商界的投资渴望甚矣,这种心态往往导致对其商标驰名的不加理性的自然认同,而世界知名企业往往也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盲从心态,有意甚至刻意扩大对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并常常以驰名商标的姿态自居,以博取相当程度的法律保护,进而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的行使,以攫取不正当、不平等的独占利益。
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商标局责成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如果法国公司的上述行为得到商标局的承认和保护,无疑是对其擅自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外延的默许,也是对法国公司变相的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文字行为的默许,这一作法显然与现行法律相悖。由于法国公司的注册商标“克里斯汀迪奥”至今仍不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也不应得到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驰名商标才能享有的保护程度的大幅提高。然而,由于认识及制度规定中的某些误区,恰恰成就了法国公司这一明显属于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