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一、如何理解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当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在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2、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如何理解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
1、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分为两类:
(1)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比如捆绑他人四肢,使其无法动弹;使用手铐将他人铐在固定物上,使其无法脱离等,这时非法拘禁的行为一般需要暴力,并且需要是积极的作为;
(2)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将他人监禁在一定的场所,使其不能离开,这时非法拘禁的行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这说明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一定非要使用暴力,即使使用暴力,一般也不应该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所以对使用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可能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2、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说明行为人主观意图已经转变,并不是为了非法拘禁他人,而是为了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所以这时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即可,不需要再依照本款有关转化犯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行为人使用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则依照本款有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理即可,因为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使用了暴力,也可能没有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