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怎么界定是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一、民法典中怎么界定是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界定是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是:
(1)试用期不合格;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适用末位淘汰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给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警告不改正;
(5)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
(6)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穷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