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案例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案例】

  案情任某与高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遂判决:一、准予任某与高女士离婚;二、东风路房产归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万元;三、车辆归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婚姻法》对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3、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而且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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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