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位权诉讼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吗

  一、代位权诉讼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吗

  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人担保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但一般保证的,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强制执行后无法清偿债务的,才能向担保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我国大陆法律不允许使用此种方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即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因为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