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院关于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规定是什么

  1、最高院关于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规定是,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无力赔偿额在30万以上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或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同时具备特定情形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在肇事人逃逸前就已经死亡的,行为人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加重。一般而言,因逃逸致人死亡相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理更为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