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诉讼保全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诉讼保全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诉讼保全的债权,多个债权人申请受偿时,如果债权没有担保的,保全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所以说不是申请人随便就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