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则。这是一条关于执行权力设置和行使的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国家统一行使的一项公权力,一般认为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性质。因此,在权力体系中,首先是执行权的独立行使,在此基础上,其次是在执行权的内部结构中,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工制约机制。分工制约,是为了达到提高执行效率、保障权力公正运行的目的。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该原则的意思是,被执行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因普通债权的执行而受侵犯和剥夺。在强制执行活动中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要保障其宪法权利,这是各国强制执行法中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建立比较完善的执行豁免制度,扩大被执行人财产的保护范围,保留基本生活资料和费用,明确禁止某些执行方式、严格限制某些执行方式,尊重被执行人人格、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等方面。
3、执行及时原则。该原则的意思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应当由执行机关及时而不迟延的实现,在实现过程中效率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时以效率为先。这一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是建立多种执行制度的基础,如优先清偿制度、人身强制制度;也是改变或取消相关旧制度的根据,如参与分配制度;具体也影响到如何确定合适的执行期限以及具体的执行措施等等。
4、依法定程序执行原则。强制执行行为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行为,执行的任务是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国家统一行使执行权,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所以在执行活动中必须追求程序化、秩序化,如果轻视执行程序、违背程序而造成执行乱、乱执行等等的问题,就会很大妨碍维护法律权威、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目的的实现。同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这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都还依法享有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执行,才能保障当事人利益。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