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继承程序

  一、遗嘱继承程序

  1、遗嘱继承遗产的程序如下: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由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等人按遗嘱的约定处理遗产,遗产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没有处理的遗产,由法定方式继承。

  (3)如果就遗产分配有争议的,继承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嘱要满足以下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