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东等与韦烈丰遗产分割一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南川法民初字第1590号
原告汪*东,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波(汪*东之侄子),万盛区公证处职工,住(略)。
原告汪*英(又名刘*英),女,1948年4月27日生,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波(汪*英之子)基本情况见上。
原告刘*山,男,1965年10月24日生,居民,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文,**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兰,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训(汪*兰幺爸),住(略)。
原告汪*东、汪*英、刘*山与韦*丰遗产(房屋)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汪*兰的书面申请,通知其为第三人(具有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并于次月20日开庭审理。审理中发现,在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且判决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告韦*丰隐瞒事实真相办理了纷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房屋管理部门注销了本案所诉房屋的过户登记后,韦*丰又向本院提起要求本案三原告清偿其扶养本案被继承人刘*珍的债务一案。
韦*丰与本案三原告债务一案,经一审和二审后,200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在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9日委托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对纷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因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本院于9月6日决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文、代理审判员谢*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0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东、汪*英的委托代理人汪-波和汤*文、原告刘*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文、被告韦*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以及第三人汪*兰的委托代理人刘*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东、汪*英、刘*山诉称:根据已经生效的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对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三组,属汪*书和刘*珍的遗产(房屋)进行分割。被告韦*丰只能分割刘*珍的部分遗产,并将房屋交给原告,第三人汪*兰已经放弃了遗产的分割,不应当再分。原告汪*东还提出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原告刘*山还提出以前几次诉讼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共计8612.90元,应当在本案中由第三人汪*兰分担或由继承人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