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四人和被告是兄妹关系,2003年双方母亲去世后没有纠纷发生,2008年农历10月父亲去世后,双方为一处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发生纠纷双方为争夺该遗产诉诸法律。

  【起诉阶段】

  起诉状

  原告:李大某,女,1967年**月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县**村。

  原告:李二某,女,1970年**月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县**村。

  原告:李三某,女,1971年**月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县**村。

  原告:李四某,女,1981年**月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县**村。

  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月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县**村。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依法分割父母遗产即堂屋七间瓦房共三分多面积的一处住宅。

  2、本案诉讼费用含邮寄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胞兄,2003年农历10月28日,原告和被告母亲张**因病在四妹家死亡,母亲长期患病,被告夫妇害怕传染上肺结核,加之从小娇生惯养生来不孝,对母亲置之不理,对被告之妻多次殴打母亲的行为也听之任之。四原告只得轮流侍候母亲,医疗费用均摊。2008年农历10月5日,原告被告父亲李某云患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并医治无效在三女儿家死去。父亲患病长达15年之久,曾于2007年农历3月扫地时摔伤,被告对父亲也无关痛痒,不予医疗。四原告只得送父亲到**县医院看病救治,出院后带米面等物品在被告家轮流侍候但招到被告夫妇或打或骂,备受煎熬,迫不得已带老人回家侍候,被告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影响极坏,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给四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11月10日

  被告接到法院的诉状后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举证阶段】

  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书》,并且查阅了该案的证据材料。先后向法院提供了证明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材料和双方父母死亡的真正原因的材料。2008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委托物价鉴定中心,对该争议的房产进行物价鉴定,鉴定价值为43700元,被告接到《鉴定结论》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鉴定异议,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和不是遗产的范围,并且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最后将遗产的价值认定为33470元。2009年5月22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09年5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