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贪污罪客体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为这种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控制下,并负有保管和管理义务。如果毁损或者灭失,国有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应以贪污论处。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股份制、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只要其法人财产中包含公共财产的成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即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