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办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