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8月12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自8月13日起施行。其中有关房产产权归属认定等问题的解释引起公众热烈讨论。
司法解释有关离婚时房屋产权的规定,特别是“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在社会上争议颇多。
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婚姻法》解释(三)?它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有了什么新的界定?它是不是一部对婚姻双方来讲都是公平、公正的法律?
婚姻不动产归属的重新认定
结婚买房似乎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习俗,父母常常为给子女购房而耗尽一生积蓄。相对的另一种情形是,社会上广泛存在以婚姻为跳板从而实现财富积累的种种行为。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部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一时间,婚前、婚后置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成为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房、钱、权”上。虽然该解释对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有重要意义,但部分人依然对司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表示担忧。
有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比如,婚前由一方购房置业,一旦婚姻破裂,而另一方没有分割房产的权利,甚至被扫地出门。在一项微博调查中,65.7%女性对此表示担忧。
更多的人则对新司法解释持支持态度。有超过80%的男性及23.1%的女性认为,该条例明确了财产归属,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财产独立性首次确立
对之前较为模糊的婚前、婚后房产归属问题进行重新界定,婚前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婚后仍为个人所有,婚后父母出资并等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也为个人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被广泛认为是让财产更为独立的做法。
新司法解释在婚姻财产分割上,多处体现出“物权优先”的理念。比如“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儿子买房配偶没份”等,这体现了对物权所有人权益的尊重。
客观地说,对婚姻关系中的物权归属进一步明晰,这是与当前我国一方面家庭财产增加,另一方面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现状相适应的,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