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案例:

  原告徐丙亿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丙亿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零告知原告,他看见王丁的五岁儿子王小号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也看见王丁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丁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丁拒不承认其儿子王小号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零出庭作证称:“我是王丁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丁的儿子王小号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丁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洪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丁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丁院子里。装钱的包是黄色女式提包。”王丁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法院裁决:

  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庭审,可以认定原告徐丙亿丢失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确系王小号拣到交给了被告王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丁的儿子王小号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丁,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丙亿。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在法庭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丁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徐丙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例中王丁的儿子王王小号捡的黄包并欲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拾的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典型代表。对于王丁要将遗失物收归己有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应将不当利益予以反还,并赔偿徐丙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建议:

  生活中时常会出现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买东西的时候多找给我们钱。2。拾得遗失物等。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路遇遗失物不要捡,拾得遗失物我们不仅需要返回原物,而且还要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因此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甚至造成侵权行为。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不要贪心,因小失大哦。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