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从中国古代环保制度看现实环保法律的完善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建设的概念,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后的民生保障工程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善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子孙后代和民族的未来。

  那么,面对这一宏大的命题,我们该如何去做?

  政法工作者总是从法治社会、法律法规制定、社会道德养成的视角去看待与分析问题。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有些同志历来有言必称西方的风气,对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律顶礼膜拜,敬若神明,而对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现行法律制度不屑一顾。然而我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灿烂历史文化中,处处无不渗透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精华。本文试图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寻找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的思想精华与有益实践,为推动当前我国“五位一体”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略尽绵薄之力。

  中国古代基于环境保护形成的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环保制度不但对当时人们的环境行为规范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而且对我们当今构建文明的生态观和环境伦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研究这些观念形态的思想成果,对我们打通古今环境保护的思想脉络,切实关注并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具有鲜明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确立了生态环境与生物资源不能随意毁坏和伤害的指导原则

  《国语》曰:“灵王二十二年,谷、洛斗,将毁王宫。王欲雍之,太子晋谏曰‘不可。晋闻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夫山,土之聚也;薮,物之归也;川,气之导也;泽,水之钟也。夫天地成而聚于高,归物于下;疏为川谷,以导其气;陂塘污庳,以钟其美。是故聚不陂崩,而物有所归,气不沉滞,而亦不散越。是以民生有财用,而死有所葬。’”在太子晋的认识中,不毁高山,不填沼泽,不堵江河,不决湖泊是古代人们最高的行为准则。《国语•周语之单子知陈必亡》进一步说:“周制有之曰:‘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薮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御灾也。其余无非谷土,民无悬耜,野无奥草,不夺农时,不蔑民功。’”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生活富裕而不致资源匮乏,生活安逸而不疲惫。

  我国现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总指导原则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分则条目中也将农业环境、海洋环境、城市环境等列入保护对象,但相对于古代将环保原则与公民行为准则与日常修养融为一体的规定来,在思想高度上还有不小的差距,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并列的“五位一体”的高度,必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制定了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

  众所周知,我国的历朝历代都制定了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春秋时期,有记载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意思是:先前的帝王分疆划界治理天下,根据水土的情况,布局生产物品。在保护措施方面,管子可谓集大成者,保护动植物资源方面:“出国,衡顺山林,禁民斩木,所以爱草木也。然则冰解而冻释,草木区盟,赎蛰虫卵菱,春辟勿时,苗足本,不杀雏觳,不夭麋鹿,毋傅速,亡伤襁褓。”意即:官吏巡视山林,禁止百姓砍伐树木,这是为了保护草木。接着,冰解冻化,草木萌发,虫鸟番生。春天不违农时,春苗要培土充足,不杀雏鸟幼兽。顺时行事,春则繁茂而不凋枯。保护森林草原农作物环境方面:山林虽然近,草木虽然长得好,但是宫府一定要有法解制度,加强保护管理,要规定森伐的季节和时间。又说:“山泽不散于火,草木不得殖成,国之贪也;山泽散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沟渎不隧于隘,障水不安其藏,国之贪也;沟渎隧于隘,障水安其藏,国之富也。麻桑不殖于野,五谷不宜其地,国之贪也;桑不殖于野,五谷宜其地,国之富也;六畜不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不具备,国之贪也;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不具备,国之富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不预防和扑灭山林中和湖泊旁的大火,草木就不能生长,不管理保护水沟、池塘水塔,使沟道畅通,水就不能得到利用。不栽好麻桑五谷,人民的衣食得不到保证。不发展家畜,种植好蔬菜瓜果,生活就能生长,保护好了田间、水沟、池塘,水就能得到储存和利用。种植好麻桑五谷,人民衣食就得到了保证,饲养马、牛、羊、诸、犬、鸡,种植好蔬菜瓜果,人民的生活就能得到改善。总之,如果山林、水利、农桑、畜牧等得到很好的发展和保护,国家就能富强起来。

  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意思是:只要不违背农时,那粮食就吃不完;密孔的鱼网不入池塘,那鱼鳖水产就吃不完;砍伐林木有定时,那木材便用不尽。粮食和鱼类吃不完,木材用不尽,这样便使老百姓供养活人,安葬死者不致感到什么不满足。在这段论述中,孟子从保障百姓生活方面陈述了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效果。在提出保护措施的同时,孟子还一再强调一定要按自然规律办事,不要肆意破坏环境。“天下之言性也,则固而已矣。”意思就是:天下之人所说的本性,无非指万物固有的道理而已。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古代的人们强调自然万物都非常重要,必须进行保护,而且在谈及保护措施时,大都把它与国家昌盛,人格完善相结合,这种辩证的思维、联系的思路,给我们留下了非常可贵的智慧财富。

  我国现行环保法立法体系沿用了一般法律体系的做法:一部纲领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之下分别是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名目繁多,不可谓之不细致,但只是罗列了保护原则和惩罚措施,而古代环保法在制定法规的同时明法释理,使之更通俗易懂和具有可行性,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的。

  三、是设置了专门的政府机构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虞衡制度

  古代中国的环保工作由专职的“虞衡”部门负责。“虞”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监督机构,“衡”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执行机构。配合虞衡职司的还有一定的惩罚法令。如《周礼•地官》中规定庶民不植树的,死后不许用椁。又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注云:“天之生物有限,人之用物无穷。若蕩然无制,暴殄天物,则童山竭泽,何所不至!刑罚之施,至是不得不行”。这里有个著名的故事:鲁宣公于夏天去泗水撒网捕鱼,大夫里革把宣公的鱼网割断了,并对宣公讲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道理,说冬季里可以捕鱼和禽,若是到了春季鸟兽鱼类怀孕,就要禁止捕捉。可是你却在鱼儿怀孕时捕鱼,不让鱼儿繁殖,真是贪得无厌。宣王听了没有生气,说:我犯了错误,纠正我是好事,让我知道守法的道理。部下把这张鱼网保存起来,以纪念不忘里革的谏言“立夏鸟兽已成,水虫怀孕之时,禁取鱼之网,设取兽之物也”。捕鱼安排在冬尽春来的季节,除了气候上的原因以外,意义一,春天捕取鱼鳖可使肉食供应不致因禁猎而匮乏,有利于春天禁猎的实行,从而起到“助(鸟兽)生阜”的作用;第二,春天多取鱼鳖晒干储备起来供夏天消费,可免夏天禁渔期间鱼类食物供应的断档,有利于夏天禁猎的实行。《周礼地官•山虞》记载:“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宋元以后,当政者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已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并开始从系统性的角度来考虑和管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地广人稀,原野不能尽辟,农田一段分布在都邑的近郊,郊外则辟为牧场,山林川泽仍然是人们重要的生产对象。“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其犹原隰之有衍沃,衣食于是乎生”。山林川泽和原隰衍沃并提,显示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国语楚语下》载:王孙圉论宝,把山林薮泽作为国之六宝之一。“山林薮泽足以备财用,则宝之”。这除了与自然环境有关外,还因为当时种植业不够稳定,经常受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以山林川泽的天然富源作经济生活的必要补充。唐诗有曰:“虞衡斤斧罗千山,工命采斫杙与椽。虞衡派出的伐木者遍布百岭千山,他们奉了工部的命令,进山砍伐木桩和木椽。生物资源的保护需要双管齐下两手抓,人和资源的相互依存关系,所谓“苟得其养,无物不养;苟失其养,无物不消”。

  虞衡这个环保部门在历史上持续了约3000来年,乃世界罕见。不过虞衡越往后越削弱,到明清时的虞衡司只负责帝王、圣贤、忠义、名山、陵墓、祠庙等区域內的管理,禁止在它们的周围樵牧,如此而已。其余“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先秦的虞衡至此已面目全非,有名无实了。

  今天,我们的环保局作为专门的环保部门承担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今天的环保部门比古代环保机构增添了更多的职能,涉及规划制定、法令制定、监督防止污染、行政执法、科学研究、信息统计等几十项职能,但总给人一种“监督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印象。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虞衡制度的特点,突出环保局作为监督执法机关的特点,将其职能局限于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赋予其更加强有力的执法权与惩治措施,将科学研究、法规制定、信息统计等工作归于更专业的相关部门。

  四、颁布了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令

  周文王时期曾颁布《伐崇令》,它被誉为“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此外,周代还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野禁》和《四时之禁》。

  秦朝的《田律》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保护法律文献,它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资源与环境保护,包括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

  《唐律》具体地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措施及对违反者的处罚标准。经济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使大唐不仅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经济空前繁荣的朝代。毋庸置疑,唐代的生态文明思想与环境保护措施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宋元时期特别是北宋十分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官府屡次颁布这方面的禁令,保护的对象包括山场、林木、植被、河流、湖泊、鸟兽、鱼鳖等众多方面。

  明清两朝的法律则多沿用唐律,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有所发展,如清代还设有专管水利的官员,并设堡专门保护水道、河堤,这种办法一直延用至今。

  总之,历代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政府法令,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系列思想主张固定下来,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来具体实施这些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生产活动。

  我们今天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可谓极尽庞杂、浩如烟海,然而效果却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在于惩治措施不得力,下一步要加大对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达到更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

  五、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

  汉唐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发展到较高水平,统治阶级十分重视国土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整治问题。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污水排放、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都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

  《唐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措施及对违反者的处罚标准。据《旧唐书》记载,当时的政府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通过设置“自然保护区”的方式来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这对保护祖国的秀丽山川起了很大的作用。

  总之,我国古代的人们这种“天人合一“的辩证的思维、”不夺农时,不蔑民功“的指导思想,给我们留下了非常可贵的知识与精神财富,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古代贤哲对“天人关系”、“人地关系”不仅有深刻的认识,并且以极具科学精神的实践活动,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

  遗憾的是近现代以来,公益道德不断败坏,某些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甚至带头破坏生态,有些人目光短浅,为一时经济利益,置环境资源于不顾。那末,这种思想在上述中国古代朴素深刻的环保意识这面历史镜子面前照出的则是令人羞耻的倒退面貌,这一点恐怕是令人们始料不及的。

  那么在当前社会全面推进“五位一体”宏大目标的建设过程中,更需要我们继承与发扬传统环保思想与实践中的精华成分,以史为鉴,建立科学统一、行之有效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为“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