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重组的原则有哪些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一)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二)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1、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三)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五)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例:债务人(A公司)债务重组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2600000

  贷:银行存款23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000

  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99000

  2000年年终,根据该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如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0000元,该数额为正数,则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99000

  (二)假如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0000元,该数额为负数,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99000/33%+(-230000)=70000(元),该数额大于零,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3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6690

  (一)成本分摊原则。

  进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最关键的问题是成本分摊。对于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分摊方法:各级财政承担一部分,将财政性的信用借款、部分税费转为国家资本金,借此端正财政行为;企业间分解一部分,将部分生产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间债权转为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吸引优势企业的直接投资,实现增资减债,形成企业间的相互持股格局;重组企业职工消化一部分,在重组企业改制之际,将职工集资款转为职工持股;国有银行处理一部分,动用银行呆帐准备金,核销部分不良债权,折扣转让部分不良债权;资本市场承接一部分,通过发行债券、设立投资基金,以及进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使重组企业的债务股本化。

  (二)制度创新的原则。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银行,应将债务重组与制度创新相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重组企业来讲,伴随着不良债务的股本化过程,原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重组企业应适时进行公司制改组,塑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家作为出资人之一,与其他股东一样,对新企业负有限责任。新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企业法人承担,国家不再承担企业的无限责任。对于重组银行来讲,伴随着不良资产的处理和转移,银行资产质量将显著提高。借此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加强信贷资产的管理,防止新增贷款再度形成不良资产。

  (三)结构调整的原则。

  进行国有经济债务重组,不是单纯解决国有经济的过度负债问题,而是通过债务重组,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重组过程中,适时对国有经济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对一些国有经济没有必要进入的产业与行业,应在重组中有计划地退出,以各种方式将国有资本抽回;对一些需要国有经济加强的产业和行业,应进一步增加国有资本的注入,以确保国有经济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战略主导地位,增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控制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