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输液室滑倒致残法院判医院担责赔偿

  中国消费网讯北京市民马某陪儿媳在医院看病时在输液室门口滑倒致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后马某起诉医院索赔。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是年过五旬的退休女教师。2010年2月22日上午,马某陪儿媳前往昌平某医院看病。马某陪儿媳到输液室后让儿媳在此等候,其去找寻护士。就在马某从输液室门口往外迈步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内踝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昌平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近15万元。

  庭审中,医院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称马某是陪同儿媳到医院看病,没有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关系。马某摔倒是因自身年龄偏高且未注意自身安全所致,与医院无关,且马某摔倒后医院急诊医生及护士及时把马某扶起并给予诊疗。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陪儿媳看病进入医院,医院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保证其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安全可靠,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出明显警示。本案马某在出输液室下台阶过程中滑倒摔伤,该台阶高约十几公分,台阶踢脚线颜色为黑色,台阶与输液室内、外地面均铺设瓷砖,且颜色相同,台阶正面未有任何安全标志。被告医院输液室台阶的现状存在安全隐患,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滑倒存在过错,应对马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昌平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