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团购买到问题货消费者如何索赔

  某公司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团购活动,消费者焦先生参加团购后,所购产品却出现质量问题。为此,他与团购组织方和产品销售商打起了官司。

  2007年2月份,某公司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团购活动。因装修房屋需购买地板,焦先生参加了团购。签到后,他领取了现场发放的宣传册一份,上面载明某木业公司销售的品牌木地板也属于此次参展的商品之一。团购过程中,焦先生以1.5万余元的总价,向这家木业公司购买了75平方米的二翅豆实木地板。不料地板安装后很快出现起壳现象。焦先生自行剖开剩下的地板余料后发现,原来自己购买的这批“实木”地板其实是贴面为二翅豆木料的木板。为此,焦先生将地板销售商和团购活动组织方均告上了法院。

  受理案件的黄浦区法院指出,焦先生与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且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木业公司对其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损害焦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从法律上讲,团购活动的组织方,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展销会的举办者。因此参加团购活动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有权要求团购活动组织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