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先换水表再收费,经营违规丧诚信

  案例回放:

  2008年3月24日

  ,

  卢

  女士收到梅州某自来水公司需要更换水表的通知要求五天内答复,但第二天

  卢

  女士发现旧水表已被换成了新水表并收到该自来水公司收费通知。消费者对自来水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未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水表及收费的做法深感不满,遂投诉至梅州市消委会。

  接诉后,梅州市消委会与省消委会和省物价局取得了联系,并了解到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文有关规定:用户所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以及检定费用,均由供水企业支付,在供水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水价外另向用户收费。随后,市消委会又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证实从未批准此项收费。

  后经过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免去更换水表的费用。

  案例评析:定期更换水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水表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公用事业单位应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增强收费成本核算的透明度,守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