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水货何种情形可加倍索赔
●典型案例
误购水货iphone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消费者包某花8600元购买的iphone苹果手机是水货,随后将销售商诉至法院。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销售商加倍返还手机款。
包某诉称,他在某数码公司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2009年3月15日,包某意外得知,苹果手机在当时尚未经国家3C强制认证,未在内地合法销售,自己所购手机为水货。包某找到某数码公司要求解决,遭到拒绝。包某起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商加倍返还货款。一审中,某数码公司辩称,包某提供的手机发票联和销售凭证上没有写明手机型号,其手机不是该公司销售的。今年3月,崇文区法院一审判令某数码公司加倍返还货款,包先生退回手机。某数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某数码公司出具的发票联没有标明商品具体型号,没有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其辩称包某所购手机非其销售的主张不能成立。某数码公司向包某销售的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确认,从未在内地销售过,不是内地合法销售的商品。因此,某数码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包先生因误买水货数码产品而要求商家退款并加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什么是水货?水货是与行货对应的说法,行货是指经过合法的报关手续等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境外商品;水货则是指在某国家或地区没有经过原生产厂家所指定的销售代理而进行销售的产品,一般作为走私物品及非正常渠道销售产品的统称。目前,国内市场上存在不少水货商品。水货并非假货,但与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相比,它没有国内市场准入审批资格,性能不稳定、售后服务无保障等问题突出。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水货商品后,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商家欺诈要求加倍赔偿?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
情形一
商家销售水货未告知
由于水货商品较正规销售的同类商品成本低,一些商家出于牟利,向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出售水货来冒充正规商品。但因水货并非冒牌产品或者假冒产品,产品质量一般不会有问题,当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时,商家均表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水货商品,应如何索赔?
观点——
属欺诈可加倍索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想要购买的是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且将自己的购物意愿明确告知商家,在此情况下,商家仍向消费者销售水货商品,那么商家的行为就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其加倍赔偿。”王百党说。
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表示,如果商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商品属水货,那么,法律支持消费者进行加倍索赔。但在举证环节,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相应购物凭证,同时凭证上应有商品名称及型号等重要内容。“除了购物凭证,商品说明书及该类商品的正规销售网点出具的商品鉴定报告,都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只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水货,消费者便可要求加倍赔偿。”刘亚军说,水货商品一般没有中文说明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水货商品无中文说明书属违法产品。此外,同类商品的生产商或指定维修商出具的该商品属非正规商品的证明,也是能够证明其为水货的凭证。
情形二
商家事先告知属水货
从国内市场情况来看,水货一直占有一定的销售比例,包括电器、手机、电脑、手表等。水货并非假货,由于其宣称性能与正规销售的商品一致且价格具有优势,部分消费者倾向于选购水货。如果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属水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事后出现纠纷是否可以要求商家加倍赔偿?
观点——
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说,如果商家在交易前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商品属水货,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后再要求加倍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水货商品在正规渠道进行销售涉嫌扰乱正常商品交易秩序,工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查处,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购买水货商品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因此,消费者在明知不是正规商品的情况下依旧购买,不能要求《消法》给予保护。”刘亚军说,此种情况下,水货商品的交易应属行政许可法律的范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明知商品属水货仍购买,事后加倍索赔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说法
商家未能举证应加倍赔偿
“如何准确认定欺诈,正确适用《消法》的加倍赔偿规则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介绍说,该法院今年1至10月受理的58件消费者加倍索赔案件中,因购买的商品系水货而要求加倍索赔的案件有13件。此类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双方撤诉的比例较高,调解方案一般为销售者除退货外另给予消费者价款70%左右的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确立了加倍赔偿规则,其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俞里江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欺诈的成立应具备3个要素,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人陷入错误判断。在购买水货商品加倍索赔案件中,销售者往往提出水货商品并非冒牌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因此不构成欺诈。我个人认为,水货属于未经许可在我国销售的商品,销售者销售水货即可认定其存在欺诈的客观行为,由此可以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判断,应属于欺诈。如果消费者在诉讼时能举证出商品确属水货,且商家不能举证事先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属水货,那么,法院对消费者加倍赔偿的诉求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