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入住宾馆车遭刮擦,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

  4月7日李先生在郯城县某宾馆入住时,把车停在该宾馆门前,次日,发现该车遭遇刮擦,后视镜被毁坏,李先生要求该酒店赔偿修车费4000元,该宾馆不同意,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就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调解,该宾馆赔偿李先生4000元修车费,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经营者没有做到安全保障消费者财产义务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宾馆给予李先生提供了住宿场所,双方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应该对李先生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该宾馆因未保护好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