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消保委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点评
案例一:保健品质量有问题,推销者人去楼空
2008年3月中旬,大榭开发区消保委先后接到辖区30余名老年人上门投诉,反映2008年2月初,舟山人沈某在大榭文体馆举办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推销瑞灵牌“康灵胶囊”,称老年人服用后,有促进睡眠、改善肠胃、降低三高等功效,并向参听人提供3粒装赠品1份。部分人服用后,感觉身体质量有明显改善,于是纷纷购买正品,金额达50万元。服用一段时间后,购买者感觉正品效果没有赠品好,想与沈某交涉,但已人走楼空,无法与其联系,大家方感受骗上当,便向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受理后,对产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证实品质与赠品有一定差异。因找不到舟山人沈某,后经努力联系到厂家,并与厂家达成免费调换的协议,为全区186位老年人调换“康灵胶囊”5580盒,价值40多万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当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先找销售者,再找举办者,无法解决时也可找生产者。
案例二:健身俱乐部转让经营者不肯退款
2008年初,邬某等147位消费者陆续到北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他们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的年卡成了废卡。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该俱乐部已于07年底转让给他人,俱乐部老板坚持认为已经把俱乐部原来的各种设备设施和会员一次性转让他人了,由他人承担义务,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消费者则提出转让以后的服务与设施质量均难以保证,要求退款。经调解,俱乐部老板同意退款,但仍然强调要扣除550元转给新俱乐部的年卡费,消费者不同意。最后,区消保委联合工商、法院等委员单位,共同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劝导,经营者终于同意给147位消费者退卡,共计金额91560元。
点评:《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经营者要转让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卡。
案例三:旅游大巴出事故消费者人身受损伤
2008年五一小长假,消费者李某参加了宁波某旅行社组织的宁海一日游。在回程途中,因旅游大巴发生了爆胎事故,导致坐在大巴轮胎上方位置的李某右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4个月,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同时被告知1年后还需要取出钢板进行后续治疗。于是李小姐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同时要求旅行社额外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只愿意支付其医疗费部分,对于其他赔偿予以拒绝。为此李某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由组团的旅行社和汽车出租公司两家单位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等共计51168.89元。
点评:消费者在外出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义务和违约责任。旅游途中并非消费者的过错而造成伤害的,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农膜质量有问题芋艿产量受影响
2008年4月,奉化30多位农民向当地农资销售站购买农膜覆盖芋艿地面,至5月上旬农膜全部分化、破裂,造成芋艿成熟延迟、严重减产,本可在8月上市卖高价的芋艿,只能等到10月低价售卖。农户要求农资销售商赔偿损失,在与销售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并请该市农技人员到田间地头评估损失,消保委经调查核实,认为销售商销售农膜时没有提供使用说明,也没有告知使用时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由销售商退还30余位农户的农膜款及因农膜问题造成芋艿减产等损失3万余元。
点评:《消法》第五十四条指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法》保护。销售农膜等农资产品应符有合格证、说明书后有效期等,如果库存时间较长即将过期变质的产品,应告知购买者,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超市购物起纠纷消费者被打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