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0年会籍无故缩水法院判令履行承诺

  陆先生在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销售主管承诺,只要多付一笔钱,就能将服务升级。可在陆先生付清全部款项后,健身中心称根本不存在这种套餐升级。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健身中心按销售主管给出的承诺提供服务。

  去年2月,上海一家健身中心推销员极力向陆先生推荐了一种价格1.8万的健身卡,包含10年健身外加4年游泳服务并免费提供10年的毛巾,另外支付5340元,游泳服务可增加到10年,并赠送10年租箱服务。随后,陆先生按要求先办理了1.8万元的健身卡,又于1个半月内到健身中心前台付清了剩余的5340元。销售主管出具了一份收据并加盖了健身中心的发票专用章。

  然而,去年11月,陆先生到健身中心健身时发现,健身中心对销售主管给出的10年游泳和10年租箱服务承诺不认账。在多次协商未果下,陆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健身中心按照合同提供10年的健身、游泳、租箱服务并提供毛巾。

  健身中心认为,根据公司的价目表,并不存在陆先生所说的多付5340元可以多享受6年游泳和租箱服务,公司也没有收到过陆先生支付的5340元现金。至于陆先生手中的收据是销售主管自己手写的,上面并非公章而是发票专用章。健身中心表示,发票专用章应该由收银员保管,销售主管如何拿到该章公司不清楚。同时,健身中心承认在电脑系统中的确存在给予陆先生10年健身、游泳的记录,但游泳项目是销售主管用违规方式更改的,公司发现后已进行了修改。

  黄浦区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主管作为健身中心的员工,向陆先生承诺加付5340元后即给予10年游泳及10年租箱,并在收取钱款后向陆先生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健身中心的发票专用章,这一系列的行为,足以使陆先生相信其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因此,健身中心理应按照销售主管的承诺履行合同。虽然健身中心辨称发票专用章只有盖在发票上才有效,销售主管出具的书面材料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但根据健身中心在庭审中表述的发票专用章由收银员保管,而非销售主管保管,因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健身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