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被判无效,增值损失由谁承担
由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购房人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刘女士及其配偶魏先生和中介方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7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房屋价值损失赔偿纠纷案,判决刘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北京鑫尊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2008年经北京鑫尊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他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随后,陈先生向刘女士付了52万元首付款,并向北京鑫尊公司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如约交房。然而,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认为,自己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需多支付70万元,便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北京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所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北京鑫尊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为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确认刘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北京鑫尊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宣判后,陈先生以赔偿款太少为由,提起上诉。北京鑫尊公司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也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