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买不粘锅,质量问题需退赔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7日,消费者周先生从某电视购物传媒有限公司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告中宣传保证能使用十年以上的韩国无条件不粘锅组三件套,钻石炒锅在使用四个月后就出现锅内外底面面积约各四分之一涂成脱落,粘锅情况明显。余两件产品均还未使用。消费者多次向该电视购物客服电话反映,要求按商家承诺使用1年内出现问题包换的约定换货未果。于2011年3月15日投诉到昆明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昆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该电视购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超电视购物传媒有限公司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套不粘锅,消费者感到很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中消费者提供现在新兴的购物方式购买了商品,商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消费者提出按商家承诺使用1年内出现问题包换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