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瓶费”案败诉酒楼上诉称要为全国餐饮企业争“理”

  餐馆收取“开瓶费”到底合不合法?这个一度吵得沸沸扬扬的话题,如今风云又起。曾因收取百元“开瓶费”而被一审认定不当得利的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湘水之珠),声称要给全国餐饮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的服务行业讨个“理”,又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2006年9月,王某等4人自带着一瓶白酒到湘水之珠用餐,结账时却发现账单中多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为此,王某将酒楼诉至法院。湘水之珠则辩称,其提供的菜谱中已经明确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消费者接受酒楼服务就意味着同意支付开瓶费。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湘水之珠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湘水之珠酒楼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消费者在发现酒楼另加服务费的条款时,完全有权选择不付“开瓶费”抬腿走人,而王某却选择了继续就餐,这就意味着其已经同意交纳100元的“开瓶费”。此外,湘水之珠还认为,高档豪华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国际惯例,也是行业惯例,英文“Corkage”意即“开瓶服务费”。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