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推销保险起纠纷,工商调解获退款

  【案例】

  60多岁的吴女士怀揣5000元钱到溧阳某银行开发区营业部办理存款业务,刚进营业部大门就有一位穿银行制服的女服务员热情地迎上来,她先问吴女士是否是来存款的,吴女士说是的,她就把吴女士拉到旁说,她们这里有一款理财保险产品,收益比银行存款高很多,吴女士听这一说,感觉这款理财保险产品是很好,就同意购买了,女服务员就带吴女士到银行的柜台上办理了交款手续。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吴女士也没有多看交款凭证,回家之后吴女士一看凭证说不对,购买的是人寿保险,而且每年要交5000元,连续交十年。吴女士马上到银行找这名服务员要求退款,服务员说退款要等一段时间,等可以退的时候打电话通知她。过了半个月后吴女士终于接到了女服务员的电话,电话中说要她到某保险公司溧阳分公司办理退款,吴女士到保险公司之后被告知由于过了全额退款的时间,只能退2000多元。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吴女士到溧阳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全额退款。

  【调处】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始了调解工作,经了解投诉人所讲情况属实。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利用银行的网点专门向年老人士推销各种人寿产品,并由银行代收款项。在现场介绍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的内容,并且现场不签订保险协议。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还故意拖延时间,至使消费者不能全额退款受到损失。经工商工作人员约谈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之后,保险公司认识到了推销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的操作规范做。工商工作人员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存在过错行为。应该全额退还吴女士5000元保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最后同意以上意见,全额退款。

  【剖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此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完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存在过错行为。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到银行办理业务时要谨慎对待其所推销的各种产品,问清产品的真实情况,看清相关凭证并保管好,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