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遇上聪明消费者购房“定”金只得退

  成都市消费者王某在一房产开发公司看房时,销售人员宣称该房交房时间为2010年初,王某就交了5万元“定”金,但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把交房时间写为2010年6月30日。双方就该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坚持不退。消费者遂投诉到省消委会,并出示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记录。省消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进行调解,消费者最终要回了5万元“定”金。

  点评:该案属商品房“定”金问题。按照《合同法》和新修订的《四川消条》相关规定,“订”金表示购买意向,如购买合同无法签署,“订”金应当退还;“定”金表示履约保证,合同签署后不得退还。但是,一些开发商故意设置“陷阱”,混淆“订”金与“定”金的关系,消费者需要保持警惕!同时,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学会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