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防性骚扰,美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

  联合国为保障妇女权利,已经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18项和宣言5项。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规定,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工作场所,还是生活中的行为,均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第1款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及同款第3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性骚扰问题反映较重的国家。为此,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性骚扰行为的专门法规。美国已经有很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下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据美国媒体称,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未经法院审判而达成的数额最大的赔偿协议。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美国媒体的一份随机调查显示,多数生活在纽约的女性都有在地铁上被性骚扰的经历。一位23岁的职业女性甚至说:“每个人都至少有一次这样的经历。”对此,纽约警方曾发起过代号为“曝光”的抓捕行动。在地铁高峰时段派出多名女警察扮成普通女性作为诱饵,在地铁站和车厢内抓捕实施性骚扰的色魔。在行动中,当场拘捕了13名有性侵犯行为的男乘客,其中10人被控触摸他人身体,3人被控犯了公共场所亵渎罪。警方公布行动成果后,在纽约市引起很大反响,多家媒体报道称便衣女警是地铁色狼的“克星”。对此,纽约市警方表示,“我们要通过行动让那些潜在的色魔知道,他们下次再下手时,对方很可能是便衣警察”。

  纽约警方2010年根据举报逮捕了412人,其中71人有性骚扰前科,14人是登录在案的性犯罪者。这些犯罪者的平均年龄为39岁。而受害女性一般以成年年轻妇女为主,30%的受害者在20至30岁。警方还指出,犯罪活动在时间上也很有特点,在工作日的早上8时到10时、下午的4时到7时的高峰时段是案发密集时段。尤其在每年4月份后,随着天气转暖,情况变得更严重。其中在拥挤车厢里的发案率占74%。

  除了鼓励受害人举报外,纽约警方还组织专人从2006年开始,每月都监督抽查有犯罪记录的性罪犯,一旦发现他们有异动,就立刻制止,收效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