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公司需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刻章是使用工具(电脑,刻章机等),将某种需要的图文刻在印章材料上的制作过程。由于各方面的需要,现在的公司,学校,签名,大家都是用到章,像学校的学籍管理章和教务处的章,都有需要,公司在签合同时会用到合同专用章,盖发票会用到发票专用章,分别还有业务章,公章,和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这些都是最平常使用的了。按材料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子印章、回墨印章、光敏印章、红胶印章、天然牛角印章、象牙印章、水晶印章、黄木印章、滚轮印章、铜印章、钢印章、玉石印章等。按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公私印章,企业单位印章,艺术印章,个人私人用章等。
关于公司印章管理和注销后印章的保管处理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如下:
1、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2、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一)、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二)、明确保管人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