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vehicles

  DB11/T152-1999

  1999-07-01发布2000-01-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排气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尔国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vehicl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1476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15089-94机动车辆分类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排气污染物

  排气污染物指汽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假定碳氢比为1:1.85)和氮氧化物(NOX)。后者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2比排放量

  比排放量指发动机每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以g/kWh表示。

  3.3汽油机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汽油机是指采用点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

  3.4最大总质量

  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5M类、N类汽车

  M类、N类汽车指GB/T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

  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127;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g/kWh

  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O

  HC+NOx

  第1阶段

  2000年1月1日

  34.0

  14.0

  第2阶段

  2004年1月1日

  20.4

  8.4

  5、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4762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检查试验

  从批量生产的汽油机中抽取一台,进行本标准第5节规定的试验。发动机一次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超过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则认为合格。

  如果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一台汽油机不能达到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制造厂可以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汽油机进行测定。&127;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机的台数n(包括原来抽检的一台)。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汽油机以外,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5条规定的试验。

  根据抽检的n台样机测得的每种污染物的平均比排放量,求出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该批汽油机的检查结果合格。

  式中:L─表1中规定的每种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2;

  Xi─n台样机中任何一台单独取得的测试结果。

  表2统计因数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7、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