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综述核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和抢险救援义务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核辐射事故的基本概念和危害特点;根据社会上涉及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设备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以及科研的行业单位划分情况,综述了能够发生核辐射事故的单位或场所;探讨了各地公安消防队特勤队参加核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法定义务以及同其他核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的工作配合关系

  关键词:核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和场所抢险救援义务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在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各个领域中,有关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也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核能的研究和应用为国家和公众带来的巨大恩惠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此而伴生的核辐射事故为国家和公众带来的灾祸也是触目惊心的。

  核辐射事故(亦称放射事故)通常是指由于失去控制的放射性物质的辐射照射或电离辐射设备的辐射照射,而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以及经济损失等方面的事故[1]。根据核辐射对人员的伤害途径的不同,核辐射事故可以分为外照射事故(指环境中的放射线从人体外对人体的照射)和内照射事故(指被放射线污染的空气、水、食品及其它物品通过饮食、呼吸、皮肤毛孔、皮肤伤口进入人体内,释放出放射线对人体的照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和第34条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了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应当接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据此,公安消防队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对核辐射事故的抢险救援命令或接到核辐射事故的报警之后应该立即赶赴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当地核安全部门和卫生部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军的防化部队、有关的军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和核电站专职消防队的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承担起公安消防队参加核辐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应尽义务。

  那么,哪些单位和场所有可能发生核辐射事故呢?根据社会上涉及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设备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以及科研的行业单位分布情况,有可能发生核辐射事故的单位和场所主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以及科研过程中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场所,或者使用各类电离辐射设备的单位和场所。

  如何确定核辐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单位和场所,这是公安消防队针对这些单位和场所制定核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预案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公安消防队特勤队在对管辖地区制定核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预案时,可以针对下面归纳列举的七大类行业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的核查,公安消防机构中的消防监督检查部门在对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也应该积极配合消防特勤队有关这方面的核查工作。本文中的错误和不妥之处,敬请有关专家批评指正。当前1/5页码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